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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死28伤,责任人被判刑7年!!住建局局长/副局长等31名公职人员被立案并给予处分

来源:山西应急管理厅等

12月12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01襄汾聚仙饭店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处理1人。落实情况:襄汾聚仙饭店负责人祁某华,经襄汾县人民法院审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4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7年8月28日。目前祁某华在山西省第三监狱服刑(〔2020〕晋1023刑初173号)。

02襄汾县住建局局长、临汾市住建局副局长等31人被追责问责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1人。落实情况:2021年4月16日省纪委向临汾市纪委监委下发了《关于移送<关于给予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决定>的通知》(晋纪办〔2021〕12号),临汾市纪委对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31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处理,分别由临汾市纪委监委、襄汾县纪委监委立案并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已于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处理到位。

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名单如下:

陶寺乡土地所(4人)

(1)侯某峰,陶寺乡土地所原工作人员,收受祁建华钱款后,未经审批为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刘某,任陶寺乡土地所所长期间,明知祁建华无土地手续便进行扩建,未及时查处和制止;离任时对交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乡土地所登记管理台账、收费台账遗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3)张某伟,负责原陶寺乡土地所工作期间,未认真核对整顿辖区范围内房屋的土地手续,对祁建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靳某峰,陶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原土地管理局(3人)

(5)李某,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落实土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失职失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将盖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各乡镇土地所自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某斗,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查处祁建华违法占地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顾某波,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8)梁某明,任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对辖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不力;未按照上级要求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人)

(9)丁某,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史某平,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某升,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丢失,未贯彻上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全市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陶寺乡原工商所(2人)

(12)范某俊,任陶寺乡工商所所长期间,未依据有关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饭店营业执照断档后,未按照营业执照办理程序进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混乱,档案未及时归档。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张某高,任陶寺乡工商所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未按照程序进行断档后的续办工作。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襄汾县原工商局(1人)

(14)杜某得,任襄汾县工商局副局长期间,对原陶寺乡工商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履职不到位和违规发放营业执照失管失察。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法院(4人)

(15)张某跃,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期间,擅自将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某华违法占地案件搁置16年未执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6)张某刚,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配合张文跃执行期间,未督促张文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戴某耀,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查执行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建房案中,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许某民,任襄汾县法院副院长,分管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对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陶寺乡陈庄村“两委”(2人)

(19)祁某国,陈庄村党支部书记,对聚仙饭店长期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姚某勤,陈庄村村委会主任,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祁建华企图骗取宅基地登记提供条件;组织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陶寺乡党委政府(6人)

(21)曹某强,陶寺乡农技站站长兼陈庄村包村干部,未有效督促陈庄村扎实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2)张某刚,陶寺乡矿管办、打私办主任兼陈庄村包片领导,对陈庄村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3)张某强,陶寺乡城建办主任,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重点排查整治擅自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4)信某林,陶寺乡人大主席,分管住建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组织全乡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梁某强,陶寺乡乡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组织指导全乡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6)张某,陶寺乡党委书记,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乡“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委县政府(5人)

(27)杜某堂,时任襄汾县常务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乡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集中整治乱搭乱建、打击农村违法占地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担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期间,对多起事故的发生且一起事故的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襄汾县政协主席职务。

(28)廉某东,时任襄汾县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农村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县乡土地管理部门未严格审核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郭某才,时任襄汾县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土地管理情况指导督促不到位,对陶寺乡土地管理混乱、打击违法占地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白某成,襄汾县政府县长(2020年9月被免职),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力,对“三零”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对本县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击农村违法占地、私搭乱建、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1)刘某,襄汾县委书记(2020年12月被免职),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措施力度不够,对“三零”创建工作研究不深、推进不力,指导督促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03给予组织处理6人,4人免于处理

3.给予组织处理6人,4人免于处理。落实情况:对4名省管干部,省纪委先后发函委托晋城市和临汾市委时任主要领导,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余2名市管干部,临汾市纪委委托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已于2021年4月27日前全部处理到位。



去年8月16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20年8月29日,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村民李某富、李某旭兄弟二人在该乡陈庄村聚仙饭店为其父举办寿宴,预定25桌宴席。按照当地习俗,寿宴安排早、午两餐,早餐用餐人数70余人。早餐后,59人在宴会厅打扑克、聊天,约20人在北楼后院看戏,等候午宴。9时40分许,宴会厅和北楼部分房屋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发生时除2人自行逃生外,宴会厅内共有57人被困。

其中28人受伤(4名危重、6名重症、18名一般症状)、29人遇难(遇难者位置图见图1)。

据救援队现场救援人员介绍,坍塌的饭店原本为一层建筑,底部有地下室,饭店在一层的基础上加盖了彩钢板房。饭店从一层坍塌,导致二层连带坍塌


直接原因

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使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Ⅲ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北楼二层A区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状态,在其上部高炉水渣保温层的持续压力下,发生脆性断裂,形成对宴会厅顶板的猛烈冲击,导致东北角承重砖柱Ⅲ崩塌,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

同时,不排除当地8月份强降雨的影响。


事故调查组认定
聚仙饭店主要问题
  • 聚仙饭店经营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

  • 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违法占地建饭店处罚决定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

  • 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经营活动。

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当地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安全监管责任,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未有效监督、制止和查处,对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严不实不细。

延伸阅读: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近两年,已经发生多起自建房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数目实在令人痛心。

2022年5月1日住建部在湖南长沙设主会场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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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国务院:3层及以上自建房,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房主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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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3、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4、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5、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6、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评估报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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